案經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七日公告草案,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正式公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2條修正,電子計算機發票落日時間點延長至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公告內容如下: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於六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訂定發布,配合加值型營業
稅制度實施,七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全文,歷經十四次修正,最
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 七年七月十六日。為推動電子發票政策並兼
顧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營業人轉換 電子發票或 使用其他種類統一發票,
需時規劃 資 訊系統整合作業,爰 修正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 第三十二條
將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停止適用時點 由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延長一年,
自一百 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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