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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27 產業情報 >> 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功能調整公告-適用電子發票交換功能客戶

配合10711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簡化買受人為營業人之電子發票傳輸作業,自107 31 日起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調整逾期上傳案件判斷條件及營業人下載媒體申報檔案功能

        107119日台財稅第10704510060號令發布,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七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買受人未於平台設定接收方式者,應由開立人通知。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依上開時限完成交易相對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配合上開修正條文,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調整相關功能如下:

一、調整逾期上傳案件判斷條件:

原以買受人上傳發票接收確認訊息(A0102)時間減除電子發票開立日期,判斷是否逾7日規定案件,修正計算逾限時間為上傳開立發票訊息(A0101)時間減除發票開立日期,據以每月產製逾期上傳案件以電子郵件通知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改善

二、下載媒體申報檔案功能調整:

使用者下載申請媒體申報檔,發票類別區分為銷項、已接收確認進項、未接收確認進項(本項為新增類別,即開立方已上傳A0101、買受人未上傳A0102者),可複選資料型類,預設全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