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衛生福利部105年6月8日以部授食字第 1051300426 號令發布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保存完整食品追溯追蹤憑證、文件等紀錄至少五年。」
故經公告指定規模及類別之食品業者須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留存相關生產製程之紀錄,惟經公告指定之食品業別業者,除內部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外,另應將相關資訊上傳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其餘業者得自願性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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