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我國自105年度起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修正,並為稽徵實務需要及簡化作業,財政部於106年1月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 增列營利事業編製財務報表之依據包含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條文第2條)
(二) 工程損益計算方法增訂成本回收法,並定明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前尚未完工之工程損益應依原方法處理。(修正條文第24條)
(三) 修正營利事業融資租賃之認定及會計處理。(修正條文第36條之2)
(四) 增訂重大檢查費應列為資本支出及除列規定。(修正條文第95條)
(五) 定明營利事業之資產因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而轉列不同類別資產者,應按原資產種類計提折舊或攤折。(修正條文第104條)
(六) 定明營利事業因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而調整之前期損益項目,無須帳外調整營業外收入、支出 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11條)
本次增列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年金保險與其他員工團體保險費合計定額免計入薪資所得之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適用。另為落實簡政便民本次修正簡化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非公開發行企業自105會計年度起,應依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商業會計法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編製財務報表,該部參照上(市)櫃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相關課稅規定,另於105年12月30日核釋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及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以利企業遵循。(詳細公告請連結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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