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產製抬頭為105年1月以後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於用戶繳費後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考量營業人尚需時日向公用事業申請買受人名義變更,因此訂定輔導期間(105年全年),於輔導期間內,承租不動產之營業人用戶於租賃期間繳納之水、電、瓦斯等費用得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營業人用戶為營業而使用之水、電、電信、瓦斯等相關費用皆可以營業人名義之統一發票進行扣抵,請各位客戶盡快向所屬公用事業單位申請,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