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約有146萬家企業,其中超過九成為未公開發行的中小企業,隨著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於103年陸續修正,確立了朝國際化邁進腳步。修正條文自105年1月1日起適用,代表著臺灣不僅是公開發行以上公司,就連非公開發行公司亦開始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的精神編製財報。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條之規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表示法令優先於一般公認原則,除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外,過去認為所指「有關法令」普遍而言應該是公司法。但公司法在90年修法時已將第5章股份有限公司第6節會計之相關規定會計處理之法條刪除,理由是公司會計處理之細節,由商業會計法或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即可,所以會計處理已無需考慮公司法之適用。
又經濟部於104年9月16日發布解釋函,說明商業會計法第2條所稱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的是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並且自105年1月1日起適用。也就是說,非公開發行公司從明(105)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之損益、稅額計算表之帳載結算金額,以及資產負債表之表達,均將採用前述的法令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惟若該等欠缺規定應如何處理?依據前述及參照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四號「會計政策、估計與錯誤」第4條及第5條之規定,並參考過去經濟部96年6月26日解釋函之適用次序概念。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月刊361期第65頁 |